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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教育局与宋桂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教育局,宋桂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928号原告:马鞍山市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宋桂金,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马鞍山市教育局与被告宋桂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教育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教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教育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教育局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万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