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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孟某、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沙某,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1175号,执行标的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沙明志发出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经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