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陆永平与石金法、沈金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平,石金法,沈金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32号申请人:陆永平,男,1963年12月20日生,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石金法,男,1959年6月17日生,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沈金娣,女,1967年11月28日生,住张家港市。申请人陆永平与被申请人石金法、沈金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永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金法、沈金娣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陆永平提供现金15000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金法、沈金娣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