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牛清科与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清科,牛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798号原告:牛清科,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牛小强,又名牛思云,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清科与被告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牛清科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