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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州市纳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慧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州市纳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潘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304号申请人:孟州市纳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被执行人:潘慧敏,女,汉族,1982年3月2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执304号裁定书,于2017年05月04日向被执行人潘慧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慧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慧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7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