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庞哲诉郑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哲,郑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355号原告:庞哲,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刘其奉,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岚,女,汉族,生于1993年8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哲诉被告郑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哲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庞哲负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