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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庞哲诉郑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哲,郑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355号原告:庞哲,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刘其奉,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岚,女,汉族,生于1993年8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哲诉被告郑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哲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庞哲负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