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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影、黎某与黎虎、王洪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影,黎某,黎虎,王洪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黄影,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黎某,女,201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黎虎,男,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王洪侠,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虎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