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建飞与方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飞,方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587号原告:张建飞,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方春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张建飞与被告方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建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飞负担。审判员 付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