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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建飞与方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飞,方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587号原告:张建飞,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方春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张建飞与被告方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建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飞负担。审判员  付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