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威海唐甲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于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唐甲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新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311号之一申请人:威海唐甲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于新华。申请人威海唐甲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山东仁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56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威海唐甲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慧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