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第2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尧、长安区悦通石材商行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尧,长安区悦通石材商行,韩肖红,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第26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尧,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区悦通石材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鑫顺石材市场**号。经营者:邓中茂。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丹、殷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肖红,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敏、宫浩波,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308国道以南东环路东邢德路北琉璃庙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尧,经理。上诉人长安区悦通石材商行、李尧因与被上诉人韩肖红、原审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李尧释明在2017年3月28日之前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44元,逾期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尧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履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陈 路审判员 郭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毕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