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盖树贞、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盖树贞,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一祖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树贞,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文、烟台昆嵛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杰,烟台昆嵛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7号。法定代表人:廖增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一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6号中银大厦1403室。法定代表人:彭春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盖树贞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盖树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盖树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盖树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41元,减半收取2670.5元,由上诉人盖树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欣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