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先英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先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先英,女,1956年5月9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先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吕先英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宿迁市区西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庭国际小区南门附近,与被害人吴某2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相撞,致被害人吴某2受伤,被告人吕先英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吴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2月5日,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吕先英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吕先英于2016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先英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先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钱某、吴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分配情况说明、被告人无前科说明、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先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先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先英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且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吕先英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吕先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先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