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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财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栋与耿立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栋,耿立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4财保83-1号申请人张栋,男,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新乐市邯邰镇曲都村。被申请人耿立至,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泊头市付镇姜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T756**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R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情况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T756**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R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张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苑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