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莫国财、李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莫国财,李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118号申请人: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88号。法定代表人:金云龙,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12号。法定代表人:莫国财。被申请人:莫国财,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李云华,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莫国财、李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莫国财、李云华的银行存款3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苹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芳邻路74、76号1-2层的商铺,担保人刘苹、彭英品、彭博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广场西路14号1层商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莫国财、李云华的财产300万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景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