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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特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东涛、张三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涛,张三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特125号申请人:张东涛,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张三海,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代理人:张琦(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永琦宠物店业主,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张东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三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东涛称,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三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东涛与被申请人张三海为父子关系,张三海因为患有重度帕金森及老年痴呆,身体无行动能力,现长期卧床全面护理。为保证张三海的正常生活,特此申请。代理人张琦称,我不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理由是申请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在被申请人突发状况时不能及时进行照料。再有,在以往被申请人住院时,申请人的表现不能证实其有能力照顾被申请人。第三,成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是也不能是履行照顾老人的先决条件。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三海,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张东涛系被申请人张三海之子,被申请人代理人张琦系被申请人张三海之女。目前,被申请人居住于天津延安医院,生活不能自理,需人长期照料。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作出的津安定(2017)精神病鉴字第5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张三海的鉴定意见:“1.鉴定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未特定的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该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被申请人张三海的精神现状,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三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