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庆发与李会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发,李会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62号原告:李庆发,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李会志,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发与被告李会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庆发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七日未预缴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发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