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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车政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车政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8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车政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1行审1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车政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车政治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车政治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车政治(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