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大通福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华晟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华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49号之二申请人大通福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大通县长宁镇下严村北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华晟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54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和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通福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华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华晟工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大通福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0880元及案件受理费3919元,共计334799元。经申请人大通福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华晟工贸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9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