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应依法对其存款采取扣划、冻结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教育路支行账户的存款,并将此款划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源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志放执行员 陈丽芳执行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志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