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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郑亚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郑亚,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甲,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439356-X。被执行人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内蒙古二冶昕隆物流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68769-X。法定代表人孟凡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亚申请执行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代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