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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保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2刑初28号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保军,男,生于1969年11月23日。辩护人侯海新,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保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保军及辩护人侯海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马保军驾驶豫F×××××小型轿车,沿鹤壁市鹤山区王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壁集镇西马驹河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而行的被害人王某及其放养的羊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成死亡及若干只羊死亡。经鹤壁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保军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保军及同行人保护现场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案发后,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保军在开庭时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证人李爱民、姚令元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及驾驶证信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登记表、赔偿协议及收款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保军违反道路交通��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保军在事故发生后与同行人保护现场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保军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居住社区调查,矫正机构认为马保军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鉴于此可以对被告人马保军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保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文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