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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温相潮与周啟兰、程海涛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相潮,周啟兰,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温相潮,男,193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温楚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少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啟兰,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程海涛,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5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温相潮与被执行人周啟兰、程海涛共有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啟兰、程海涛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