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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建扣与张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扣,张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民初436号原告:杜建扣。被告:张盖。原告杜建扣与被告张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建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建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丝款298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拔丝生意,被告原经营丝网销售生意。2009年11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铁丝,货款共计2982元,被告收到原告铁丝后向原告出具欠条。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付清该款项。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曾于2013年3月29日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款2980元。至今被告仍拒绝或拖延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购销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供货后,被告拖延付款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裁判。被告张盖未作答辩。原告杜建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两页,正面内容为:欠137××××2511条今欠建扣拔丝厂丝款:120丝﹟740公斤×单价4.03=金额2982欠款人:张盖代办人:西彬占领电话:75297157022859手机:1350318125809年11月26日;反面内容:欠丝款2980元张盖2013.3.29。被告张盖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拔丝生意,被告经营丝网销售生意,被告购买原告铁丝,被告收到铁丝后于2009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书欠今欠建拔丝厂丝款2982元。后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在原欠条背面重新向原告写明欠丝款298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后,原告为被告提供铁丝,依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原告货款,但被告没有给付原告货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298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杜建扣货款2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