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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与纪庆兵、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纪庆兵,XX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42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号。负责人:张振,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加耀、田斌,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格,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庆兵,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XX,男,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纪庆兵、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庆兵、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纪庆兵、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