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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屠华芳与丁桂生、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华芳,丁桂生,廉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724号之一原告:屠华芳,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桂生,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廉丹,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屠华芳与被告丁桂生、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华芳撤回对被告丁桂生、廉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48元,减半收取83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4元,由原告屠华芳负担。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亚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