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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汪贵强申请执行唐世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贵强,唐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汪贵强,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唐世金,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汪贵强与唐世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唐世金银行存款3122元,经财产查找被执行人唐世金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汪贵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牟险峰人民陪审员  彭久熊人民陪审员  姜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