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汪贵强申请执行唐世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贵强,唐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汪贵强,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唐世金,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汪贵强与唐世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唐世金银行存款3122元,经财产查找被执行人唐世金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汪贵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牟险峰人民陪审员 彭久熊人民陪审员 姜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