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孙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孙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265号原告:王海生,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孙鹏利,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王海生诉被告孙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海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