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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孙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孙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265号原告:王海生,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孙鹏利,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王海生诉被告孙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海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