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与上海温格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叶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上海温格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叶惠平,汤郑良,叶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拥葛,杨群英,上海文日方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建斌,陈味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温格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叶惠平,女,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汤郑良,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叶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刘拥葛,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杨群英,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上海文日方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叶建斌,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陈味味,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与上海温格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叶惠平、汤郑良、叶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拥葛、杨群英、上海文日方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建斌、陈味味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沪02民终893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温格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叶惠平、汤郑良、叶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拥葛、杨群英、上海文日方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建斌、陈味味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按时缴纳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5000元、承担诉讼费53636元及执行费53168元,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报本院备案。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未损害相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被执行人正在按协议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