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沈斌、邢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霞,沈斌,邢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女,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马鞍山高速公路管理处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沈斌,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邢金英,女,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斌、邢金英的银行存款175262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