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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晓清申请执行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清,刘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清,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富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晓清申请执行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马晓清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富强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宇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