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晓清申请执行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清,刘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清,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富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晓清申请执行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马晓清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富强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宇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