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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子超与李班、徐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班,徐子超,徐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班,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子超,男,199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原审被告:徐斌,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李班与被上诉人徐子超,原审被告徐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038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班上诉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南京光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所以该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徐子超起诉要求确认原审被告徐斌与上诉人李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司诉讼案件的范畴,故本案应定性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徐斌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