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苏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江苏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S247省道东50米。负责人:黄再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瓜埠果园。法定代表人:林伟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上诉人南京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合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3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作开发协议书》第六条第6款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或诉讼。该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审理。被上诉人信合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作开发协议书》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或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2亿元,案涉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荐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安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