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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福和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和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4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福和,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福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福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陆福和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闭某等人擅自砍伐了其向姚某购买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姚山村6林班18小班的桉树。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14立方米,出材量11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10月31日,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三大队根据匿名群众举报,传唤犯罪嫌疑人陆福和到案调查。被告人陆福和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陆福和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福和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覃塘区覃塘镇姚山村村委出具的证明、贵港市覃塘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覃某、闭某、姚某的证言,被告人陆福和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福和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福和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福和涉嫌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范围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陆福和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陆福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福和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福和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银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