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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霞与武广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霞,武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霞,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武广财,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点边县人,系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高霞与武广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5072元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划拨该部分银行存款,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另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家属的联系方式,多次联系其家属并告知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其家属表示无能力履行,并不愿透露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现暂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上述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49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