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清法申请执行李仲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清法,李仲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潘清法,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李仲远,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潘清法申请执行李仲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仲远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仲远名下位于宝清县宝清镇靠山村的房产(产权证号:2017000****;面积:7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李仲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仲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仲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