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宋晨龙与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晨龙,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437号原告:宋晨龙,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东湖村永胜圩***号。法定代表人:连志诚,总经理。原告宋晨龙与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7日本院受理立案。原告宋晨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晨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晨龙负担。审判员 许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