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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宋晨龙与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晨龙,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437号原告:宋晨龙,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东湖村永胜圩***号。法定代表人:连志诚,总经理。原告宋晨龙与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7日本院受理立案。原告宋晨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晨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晨龙负担。审判员  许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