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864号原告:杨某,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男,58岁,蒙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