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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西路支行与郑伏旺、雷丽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西路支行,郑伏旺,雷丽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西路支行。被执行人:郑伏旺,男,汉族。被执行人:雷丽妃,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伏旺、雷丽妃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莲证经字第XX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伏旺名下号牌为陕XX雅阁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锁定被执行人郑伏旺名下号牌为陕XX雅阁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伏旺名下号牌为陕XX雅阁牌机动车辆、行驶证件及车钥匙(以扣押清单为准)。四、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