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被告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405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建华镇杨桐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烟某某,女,汉族,约48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马家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海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