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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被告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405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建华镇杨桐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烟某某,女,汉族,约48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马家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海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