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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艳与王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王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019号原告:陈艳,居民。被告:王超,居民。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负责人:郭超,经理。住所地:昆山市经济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王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进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