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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薄晓放、乔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薄某某,乔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699号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被告:薄某某,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巴黎豪苑****号。被告:乔某(薄某某之妻),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薄晓放、乔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莹审 判 员  徐蕾人民陪审员  李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满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