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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段生根与袁小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生根,袁小云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45号原告:段生根,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袁小云,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段生根与被告袁小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段生根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生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段生根负担。审判员  宋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