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段生根与袁小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生根,袁小云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45号原告:段生根,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袁小云,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段生根与被告袁小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段生根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生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段生根负担。审判员 宋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