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小妮与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妮,闫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初141号原告:黄小妮,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丰县,现住丰县。被告:闫旭,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教师,住丰县。原告黄小妮诉被告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妮、被告闫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闫旭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每月利息2000元),并赔偿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闫旭向我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2000元,借期四个月,如到期不还自负违约金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诿拒不偿还,故申请诉��保全后提出起诉。被告闫旭辩称,因儿子结婚急用钱,经朋友刘亚波介绍向黄小妮借款10万元。2016年4月10日到黄小妮娘家欢口镇肖庄拿10万元借款当时书写10万元借条,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只能从工资中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虽然原告黄小妮所举证10万元借条写明:“今借到黄小妮现金壹拾万圆整(100000),用期四个月,月利息2000元,如到期不还,每天自负违约金5000元。借款人:闫旭,2016年4月10日”。闫旭认可该借条真实,也承认收到10万元借款现金。但从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合原告银行卡交易明细,不能认定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的事实。首先,原告主张10万元款项来源不真实。原告黄小妮陈述10万元款项来源有一直放在家中的其在吉林打工手受伤工厂赔偿的6万多元,其他是其从吉林农行卡里提取的现金。黄小妮吉林农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在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4月13日根本没有支取现金,在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卡内余额最多时有8305.46元,最后余额为0.13元,法院依职权调取黄小妮其他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明细,均不存在原告所述从欢口农行提出近4万元现金的可能性。其次,原告手在吉林工作中受伤是六、七年前发生,即使原告以前确实得到赔偿款6万多元,有银行卡却不存入银行,长期放在家里,显然不符合常理。原告家在欢口镇魏庄,从欢口镇政府驻地农行取钱到其娘家肖庄再交付给借款人,魏庄和肖庄相聚十几里路,原被告陈述的借款交付地点不符合方便交付的常理。再者,庭审中询问原被告是否有亲戚关系,被告闫旭明确回答没有,法院通过调查走访黄小妮哥哥才发现闫旭是黄小妮的姨夫,原被告故意隐瞒双方是亲属关系,且存在亲属关系却主张通过朋友刘亚波介绍借款也不符合常理。在本案之前,被告闫旭有刘永奇、司惠敏、孙后永分别起诉闫旭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三案已判决闫旭承担还款责任,刘永奇所诉案件在黄小妮申请诉前保全之前就已冻结闫旭工资一年有余,2016年11月23日黄小妮申请诉前保全冻结闫旭的工资的时点,早于司惠敏和孙后永申请执行闫旭两案的立案时点。刘永奇、司惠敏和孙后永起诉闫旭的案件中写被告闫旭的实际住址丰县欢口镇唐庄村吴庄,案件由顺河法庭审理,而黄小妮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和民事起诉状中均写闫旭住址为丰县凤城镇木材市场向北300米路东,案件由民一庭办理。黄小妮诉前保全和起诉时不写闫旭诉讼时实际住址,有违民事诉讼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黄小妮虽提供借条,被告闫旭也对借条无异议,但原告所述款项来源和交付情况明显不真实,应认定原告对借条所写10万元交付的待证事实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黄小妮要求判令闫旭偿还借款本息并负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小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元和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黄小妮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32×××02)。审判员 李念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