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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施华平诉赵强、杨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华平,赵强,杨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382号申请人施华平,女,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赵强,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杨玫,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强、杨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6号2号楼3单元4层29号(房产证号:05010040**)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永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