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彭福泉、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泉,黄建华,黄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彭福泉,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美荣,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福泉与被执行人黄建华、黄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陈茂生书记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