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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巨波、郭东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巨波,郭东芳,邢少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872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刘芳,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公司员工。被告王巨波,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被告郭东芳,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被告邢少华,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巨波、郭东芳、邢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剩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