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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和香与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香,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276号原告:李和香,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纪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和香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所以该案应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献县工伤保险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李和香是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员工,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在该所参加工伤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是被告下属的献县分公司员工,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献县,所以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