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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永嘉县瓯北镇华通电镀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永嘉县瓯北镇华通电镀厂,李秀通,杨慧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湾荷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蓓蓓,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镇华通电镀厂,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工业区。经营者:李秀通。被执行人李秀通,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杨慧晓,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9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慧晓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慧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