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维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维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77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华。被告:张维晶,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维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