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戴国荣、蔡秀莲等与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荣,蔡秀莲,戴晓山,戴晓云,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1号原告:戴国荣,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蔡秀莲,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戴晓山,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戴晓云,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新圩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79********。原告蔡秀莲、戴晓山、戴晓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荣(系蔡秀莲的丈夫��戴晓山及戴晓云的父亲),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2209-9。法定代表人:戴荣林,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任村调解主任,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戴国荣、蔡秀莲、戴晓山、戴晓云与被告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戴国荣、蔡秀莲、戴晓山、戴晓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国荣、蔡秀莲、戴晓山、戴晓云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国荣、蔡秀莲、戴晓山、戴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国荣、蔡秀莲、戴晓山、戴晓云负担。审判员 陈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清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